2.
委託書。蓋有申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之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
3.
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雇主資格證明文件。 [註:無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列印、無工廠登記證者請向本建設處工業科申請工廠登記抄本影本並附本府函影本]。
4.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有免設立退休金專戶或註銷舊制退休金帳戶公文可免附,但請檢附該核准公文。
5.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6.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111年5月1日開始)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以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繳納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7.
勞資會議相關文件,視下列三種情形辦理:
(1)初次申請者:檢附申請日前3個月內舉辦之一次勞資會議記錄影本(加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勞資會議須有主席、紀錄人員簽名)及切結書(附件一)。
(2)於初次申請日1年內,再次申請者:免檢附文件。
(3)非初次申請者,及初次申請日一年後之再次申請者:檢附切結書(附件二)。
8.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 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